Principle of Surgical Ethics 

 外科醫學倫理學 

陳敏夫 教授 講授

李  映 醫師 抄錄

 

  倫理學一般分為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及形上倫理學(Metaethics),無論規範或形上倫理學,大致有以下特點:

*不同的觀點,引出不同的學說。

*道德判斷與決定,常可有一個以上的選擇。

*倫理或傳統的是非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風俗、習慣、價值觀、環境、社會進化等不斷改變,所以倫理規範常需一再修正,它的肯定或否定都是暫時而非永久的。就醫事從業人員而言,規範倫理學的知識是不可或缺的,因它是醫事專業倫理的學術根基。

 

※現今的醫事倫理,乃依據數十次的國際會議之理念形塑而成,其中較重要者包括:

1. 日內瓦宣言(1947, 1986):醫師誓言之源出處。

2. 赫爾辛基宣言(1964, 75, 83):規範醫學研究準則及相關之倫理責任。

3. 家庭計畫聲明(1964, 83):強調其精神不是限制人類生命,而是要改善人類的生活品質。

4. 雪梨宣言(1968, 83):腦死判讀(規定需有二位醫師進行),器官移植能有今天之進步,實緣於此。

5. 奧斯陸宣言(1970, 83):人工流產是被允許的。

6. 東京宣言(1995):減輕人民痛苦,醫師不能應許或參與包括提供器物與知識在內,對收押犯人施行殘酷或不人道行為。也不許 對拒飲食的犯人,強制供食。

7. 聖保羅宣言(1976, 84):預防環境污染,除了病患健康, 環保要求也得兼顧。

8. 里斯本宣言(1981):病人權利宣言(病人應有選擇醫師,不接受治療,及保留秘密等權利)。

9. 威尼斯宣言(1983):病人同意下,使用人工方法,保持器官功能─使移植手術之發展,又向前跨進一步。

10.對買賣生命器官的聲明(1985):金錢交易被視為不合法也不合理。

11.試管嬰兒聲明(1988):反對借腹懷孕的商業行為。

醫業從業人員的人權與個人自由宣言:醫學教育,訓練,就業均等(不分種族、膚色、宗教、國別、性別、政治黨派)並有自由參加醫學討論會的權利,而形成所謂規範式倫理。

※醫學倫理─當今情勢

1.規範« 評估

以前醫師以成就病人的生命為出發點所做的決定都是對的,現在則必須經過評估才能做決定。

2.個人主義(以病人的利益為考慮的依據) « 社會責任、醫藥資源與經濟效益

從前只要是以病人的利益為出發點所做的決定,沒有人會指責,但現在必須考慮社會責任,醫藥資源及經濟利益。

3.父親與子女« 知的權利、自主權、醫療不當、訴訟

以前醫病關係就像父親與子女,醫師有絕對的權威,在沒有私心下對病人的所作所為都是為病人好,不會被批評;今日病人有知的權利、有自主權,而且對某個治療不滿還可提出訴訟。因此,相對於病人有知的權利,醫師有解釋的義務。手術前多一分溝通,手術後少一分complication。

4.個人良知、判斷« 學會、委員會、或非醫事專業人員

以前完全依照醫師個人良知來判斷對錯,現在則是要由學會,委員會甚至經由非醫事專業人員來批斷。

※醫學倫理─將來的問題

1.電腦科技的迅速發展,對醫學倫理產生很大的衝擊,人際互動逐漸非人化,教學模擬機漸次取代主治醫師訓練住院醫師,不但可教授知識,甚至可能教人開刀,每個人皆淪為電腦操作員。

2.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病患日益增多,醫師應如何面對這類病人,成為新的難解課題。

3.基因治療,植入物,誘發突變等新興科技引起科學興趣,經濟利益與道德良心之對立衝突與爭議。

4.老年人口及老年病患人數逐年增加,醫療適應症應如何調整,社會成本的考量不得不予以正視,活的遺囑漸次普及,醫師需注意並尊重病患對臨終醫療處置之要求。

※醫護人員對病人的義務

1.保守診療秘密

2.說實話

以上兩點是做為醫師的我們絕對要遵守的

我們也有機會遇到較為麻煩的病患,包括:依賴的攀附者( dependent clingers ),自以為特權的要求者( entitled demanders),別有居心,協助拒絕者( helprejectors ),自我破壞的否認者( Self-destructive deniers )(像是罹患肝病卻照常酗酒,無視醫師的規勸)等等,這些都是考驗我們耐心與智慧的試煉;我們也有義務妥善解決之。

※醫事同仁間的合作倫理

1.自信與信賴(Confidence and trust)

2.相互協助(Mutual help)

3.相互支持(Mutual support)

4.友善與欣賞(Friendliness and enjoyment)

5.一起共同努力完成目標(team efforts toward good achievement)

6.創意(Creativity)

7.公開坦率溝通(Open communication)

8.保有不虞威脅的自由(Freedom from threat)

※至於Informed Consent的倫理,乃依下列規範而定:

* 紐侖堡規則(The Nuremberg Code, 1947)

* 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964, 1975, 1983)

* 醫療法第56條及57條(人體試驗規範)

※有關認知同意的倫理,應讓接受試驗的人知道下列事項:

1.此一臨床試驗的目的

2.試驗所使用的方法與步驟

3.當試驗完成後預期自己與社會大眾的健康會有些什麼樣的利益

4.此一試驗的危險性有多大,在測試的過程中,自己可能遭受哪些身體或精神上的不適與痛苦

5.當發生不幸反應時,主持試驗的醫師將會如何處理

6.自己有表示不願參加的權利

7.當自覺不想繼續接受試驗時,有權可在中途隨時退出

※隨機抽樣的臨床試驗

    隨機抽樣的臨床試驗(randomized clinical trial)實為目前所知最公平客觀的評估方法,但並非什麼病都適用;例如死亡率高或危及生命的疾病,就不相宜。個人以為,開始進行隨機抽樣試驗初期,部份病患可算是不完全治療者 ( undertreated ) , 比如說,對於胃癌之手術,應否同時施行淋巴腺清除,目前頗有爭議;日本認為有益,而歐美則否,台灣若有人試圖以隨機抽樣的臨床試驗進行比對,可能遭受攻擊;因為沒有施行淋巴腺清除者,有成為不完全治療者之虞,以致在倫理上視為不能接受。

   在外科領域裡,更有諸多限制;評估外科手術成效時,往往無法真正作到雙盲測試 (double blind test):一來,Sham operation在人身上完全不可行;二來,外科手術具有強大的安慰劑(placebo)功效,凡此皆足以造成偏差;故而外科不宜純以統計來判優劣。

  除了人類之外,我們常要處理很多動物,我們切莫為要達到“統計的意義”,無謂犧牲大量動物。另外,將實驗結果推演應用於人類之際,一定得把種別差異(species difference)列入考慮,而不宜照單全收,肝膽外科就有一鮮明例證:七零年代甚至八零年代,皆以為肝動脈(hepatic artery)絕不可予以結紮,此一戒律即源自犬類之動物實驗的觀察所得;因為狗的肝動脈結紮後四十八小時,即會引發肝臟之敗血性壞死。直到1977年,美國有一地區醫院處理一名外傷病患,不得已之下結紮掉肝動脈制止內出血,病人竟然存活下來,才打破此一存在多年之禁忌。

  我們與同學討論,常思辨unnecessary operation與negative exploration之差異,兩者之結果看似相當,但動機及正當性卻是南轅北轍。即以盲腸炎為例;輕率切除闌尾,與經過審慎評估考量方才手術,卻得到正常闌尾的情況,是不相同的;前者屬unnecessary operation,而後者為negative exploration。

提問

賴吾為醫師

問:死刑犯捐贈器官,是否有阻力?排解之道為何?

答:每名槍決犯皆由專人給予心理輔導,而遺族確有象徵性的回饋補貼,算是一種慰助,通常是由一基金會提供,不會牽涉到受贈者,所以決非有條件之交易行為。犯人簽署同意書,都是自動自發而無壓力下進行的,廣義來說,也可算是他的一種權利。

問:醫療行為可否列入消費行為?

答:個人堅決反對。

 

醫學五 沈靜芬 同學

問:醫師既有誠實告知義務,但本地風俗對重病(尤其如癌症)多半諱疾忌醫,此時該如何拿捏?

答:民智已開,所以仍應誠實相告為佳;否則彼此刻意隱瞞,互捉迷藏,反而讓病患和家屬互相受累受罪,重要的是,告知之際要注意措辭委婉,態度誠懇,比如說:對肝癌病患講述病情,可以這麼說:某某先生,你得了一個肝臟腫瘤,需要動手術治療,這是一項大手術,不過我們會仔細替你處理,請你安心。

 

外科 林炳文 主任

問:同行施行腹腔鏡手術後,病患發生併發症,輾轉至我的手中處理,該如何對病患解說?

答:應儘快通知那位同行,使他瞭解情況並避免以後重覆同樣錯誤。至於對病患解說方式,大致如下:「這項手術之危險性約為若干百分比,照正常情況是不會產生此類併發症,相信先前的醫師也是盡心為你手術,無意造成這種結果;但由於未可知因素,有時是個別差異或解剖位置變異,難免有預期外之變化。」

這種說明方式,並非刻意隱瞞,只是要減少對各方的衝擊傷害,其實每個人都可能,甚至都不免犯錯。所以大家都應當本著這份寬容的心對待同行,至於別人是否以相同態度待我,就不能強求了。羅惠夫醫師嘗言:「外科醫師若要沒有醫療糾紛,只有兩個可能,一是不做 --- 根本不開刀;二是不說--- 發生了卻拒不承認。」

 

骨科 李森仁 醫師

問:台北某家大型醫院,肩難產引起臂神經叢拉傷,判決賠償七百萬;在本院鄰近的另一間大型醫院,因植入庫存骨骼肇致愛滋病感染,也賠償了一千五百萬之多。今天醫師似乎做好是應該的,一出問題就要賠,在此情境下,對病患之解說,究竟該極盡詳細抑或模糊處理?

答:個人贊成應有模糊空間;如開立診斷書,就不可太過武斷,宜保持籠統,像台灣的憲法一般。實在講,現在病患自主性太高,不是你認為對的,也做得對了,就一定沒事;目前的環境惡化,已引發一種意念,危險的案例沒人敢收。

 

  今天很多病人來到你門診之前,早已遍訪群醫,詳查文獻,這還不算太糟,最起碼他知道你是這方面專家,還信得過。但有更多不可知的風險,使我們天天都自覺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所以看診時的解說技巧,更顯重要,如何能明白清楚,又保留彈性空間,就需仔細琢磨了。

  今天選擇這個題目,可說是自討苦吃;因為太多觀點不易釐清,甚至沒有答案,但我只想拋磚引玉,提供一些想法,給大家參考省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