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0415
醫師對社區的責任
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侯英泠如果說警察是人民的保母,醫師則是人民身體健康的保母。政府依憲法的規定有義務照顧人民的健康,普及衛生保健事業並建立健康保險制度。而政府的保健及建保制度,如果沒有醫師的協助,是不可能達成的。可見醫師職業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亦即照顧他人的身體健康,以維持國民的健康,國民健康國家才可能富強。
從醫師的天職觀之,我們知道醫師的最基本職責在於『救人』。這個職業要求不僅在醫師宣言中,另外醫師法中也規定醫師不得無故不應招請看病。此外,醫師有緊急救助他人的義務,無論是在平時、天災的緊急狀況或戰時皆有緊急醫救他人的義務。此緊急救助義務不只醫療法有規範,立法者更於緊急救助條例中加以明確規範。事實上這些職責,根本不用筆者在此著墨,一般醫師皆會本於天職,也依其本能,如果看到生病或陷於緊急狀態中急待醫救的病人,皆會盡職醫救病人。
筆者想藉此機會想談的是醫師的一個重要職責,卻深為一般醫師所忽視,甚至排斥,此職責是醫師對病人的『說明義務』。在今日民知開化的社會,『健康』一詞已經不單純指生理健康,病人的心理上的狀況也是健康的指標。換言之,病人必須對自己的身體的狀況以及被治療後的狀況,心裡感到滿意。而不僅是客觀上所謂的生理健康。例如:如果醫師將病人長期的腹痛治療好了,病人卻因卵巢的割除而無法生育,因而感到人生無意義。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發現病人的健康無法單純以身體上的健康無病痛為指標,病人的感受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醫師能對病人說明清楚,病人也許因個人取捨問題會有其他的決定,或許以醫師的立場觀之,不見得理性,但他是病人自己的決定。而且,只有病人自己才知道什麼情形最符合他的利益。
國內醫師對醫師對病人的說明義務多處於排斥的立場,不是不想解釋,就是想利用對病人的說明免去自己將來法律上的可能責任。不想解釋的情形,通常是醫師對病人的治癒有把握沒有風險,而認為反正怎麼對病人解釋,他也聽不懂,而且健康保險的給付如此少,醫師何來的時間跟病人說清楚。相反的,如果醫師能預見可能的風險,為了避免日後的法律責任,醫師會試著跟病人說明,但也不是就個別病情跟病人說明清楚。為了事後能有憑有據的免責,醫師會在病人同意書上使用涵蓋很廣的用詞,例如手術會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危險或副作用。但是什麼危險或副作用,醫師不見得會解釋清楚,在病人無法清楚考慮時,即已經迷迷糊糊簽下病人簽同意書。這些現象造成醫師與病人間的關係,越趨緊張,病人認為醫師只想脫卸責任,而醫師認為病人只想要健康不負擔自己身體的風險。從而,也使醫師與病人間原有的信賴關係也喪失殆盡。這一切其實是醫師對自己的任務認識不清而產生錯誤的防衛性行為。
國內醫師認識說明義務是從英文的
informed consent而來,認為醫師的說明義務在於避免醫師的法律責任,如果醫師未盡應有的說明義務,則必須負擔因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或醫療行為本身副作用所產生的損害。由於,醫師對於『說明義務』單純認知為避免法律責任的義務,從而處於排斥的立場,認為是法律科以的責任。事實上不然,筆者認為醫師的說明義務是因醫師本身專業而來的天職,也是醫師對社會的任務。從十七、八世紀啟蒙運動以來,每個『已啟蒙的人』為一個獨立的個體,也對自己負責任。今日我們期待每一人為獨立的個人,也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而我們也相信每個人只要他能在自由的狀態下,就能理性地做出符合他個人利益的決定。別人無法知道什麼樣的決定才合乎他個人的利益,也無權幫他做決定。此啟蒙運動下的理性主義與個人主義即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同理,每個人也希望能對自己的身體負責任,但由於對自己身體以及醫學的『無知』,使得病人無從對自己身體健康負責任。事實上,病人看醫師,除了希望醫師能給一定的治療以外,還希望醫師能告訴他,他的身體狀況以及給予適當的健康諮詢,尤其當對他本身的疾病有不同的醫療方法,而各自有不同的治療成功率、副作用或一定的負面醫療結果。換句話說,病人需要醫師對其身體的奧秘以及今日醫學的能力『啟蒙』,以便他產生對個人身體以及當時的醫學應有的認知與意識,從而自己決定如何對待自己的病情、身體狀況。如果他能清楚知道自己狀況,進而可以自己為自己做決定。既是自己的決定,自然就自己對自己負責任。但是如果醫師對他關於他個人身體的實際狀況與醫療行為的風險沒有解釋清楚,使得他不明不白地接受醫療
,更不得已必須承受無法避免的醫療後果,病人是無法心平氣和接受這一切結果。從法律觀點言之,法律也只能苛責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但無法要求一個人對別人剝奪他的決定權而為他所做的決定負責任。所以,醫師對於他的病人有『啟蒙』的任務,而任務的目的在於尊重病人的自我決定權。醫師無法知道什麼決定最符合病人的利益。這個任務從德文的用詞可以表示非常清楚。德文醫師的『說明義務』是Aufklarung與啟蒙運動的『啟蒙』也是 Aufklarung,而名詞本身的背後意義也相同。醫師基於本身專業的關係對於病人有任務加以啟蒙,讓病人知道自己身體的狀況,同時也啟蒙病人今日的醫學能提供什麼樣的醫療服務,此醫療行為可能造成病人日後何種影響。換言之,讓病人知道一切重要的影響因素以及醫學的能力界線,從而在自由意識狀態下,為自己的未來作決定。由於是自己自由的決定,所以病人對自己的決定負責任,醫師不需幫病人承擔他疾病本身的風險。但是,如果醫師未盡說明義務,以致病人無法自己為自己做決定。從法律的觀點言之,如果醫師違反自己的說明義務而剝奪病人的決定權,自然應該由侵害病人自我決定權的醫師來負責任。總而言之,醫師因為本身職業的特殊性,對病人有啟蒙的任務,亦即有說明義務。透過說明義務的履行,讓病人瞭解自己的病情與身體狀況。另外,也透過對病人的說明讓病人知道醫師不是神,醫學有界線。今日病人常因為媒體的誤導認為醫學是萬能的。醫師可以藉者對病人的說明,讓病人有對醫學健康的認知。筆者認為這個『啟蒙任務』是非常崇高的,其他的行業不見得能有如此神聖的任務。醫師不應妄自菲薄認為說明義務只是在於免除法律上責任。事實上,對病人盡說明義務的目的在於對病人的啟蒙。透過對病人的啟蒙也能間接影響病人周遭的人能健康地認識醫學,讓我們的社會能有健康的醫學常識與認知。這個任務不見能馬上立竿見影,但卻是可以對我們的社會加以潛移默化,進而能有健康的國民與社會。這應該醫師對社會的基本任務之一。希望各位醫師不要忘了此神聖的啟蒙任務。